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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清償代收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丁○○

         壬○○

         乙○○

         甲○○

         丙○○

         辛○○

右上訴人與癸○○、己○○、庚○○、戊○○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清償代

收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捌

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代收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