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丁○○
壬○○
乙○○
甲○○
丙○○
辛○○
右上訴人與癸○○、己○○、庚○○、戊○○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七九二號清償代
收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捌
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