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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7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鄭佾瑩宣玉華邱于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870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陳福水

      黃銘煌即張輝雄之遺產管理人

      陳財俤即吳平治之遺產管理人

      張德雄

      林 炤(原名:林德和)兼康秀芬之繼承人

      林志憲即康秀芬之繼承人

      張創勝

      王張春花

      許淀基

      吳繁治

      吳邦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陳財悌即吳平治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財俤即吳平治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7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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