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97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榮龍鄭永玉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9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92年8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6475、26628、26290、26291、26716、26848、26849、26969、27195、27333、27387、27361、27386、27458、27459號,88年度偵字第828、1416、1683、3320、3531、3987、4327、4329、4510號;移送併辦案號:87年偵字第26934,88年偵字第857、974、26 39、4846、6450、6852、11649、11984、12759號,89年度偵字第18923號,90年度偵字第10820號,91年度偵字第11941、20201號,92年度偵字第80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再審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民法第487條之1立法理由揭載「鑑於僱佣契約與委任契約同屬勞務契約,且受僱人之服勞務,須絕對聽從僱佣人之指示,自己無獨立裁量之權;而受任人之處理委任事務,雖亦須依委任人指示,但有時亦有獨立裁量之權」,是前揭立法理由已明白揭示,背信罪之犯罪主體,以受他人委任處理事務之人為前提,至於僱佣契約之受僱人,因須「絕對聽從僱佣人之指示,無任何獨立裁量餘地」,無成立背信罪之餘地。再審聲請人為台中商銀台北分行之襄理,與台中商銀兼有僱佣關係存在,為台中商銀之受僱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及台中市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銀)產業工會章程可資佐證,再審聲請人既為台中商銀之受僱人,行事須絕對聽從僱佣人即台中商銀之指示,無任何獨立裁量之餘地,又台中商銀係法人,無法自為法律行為,須以自然人為其代表,曾正仁既被台中商銀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曾正仁指示甲○○應如何做為之行為,即代表台中商銀之指示,再審聲請人有絕對聽從義務,再審聲請人迫於僱佣契約及生計,祇有聽命於曾正仁之指示,應與背信罪之受委任構成要件有殊,爰為再審聲請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惟按所謂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其證據本身在客觀上可認為真實,毋須經過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判決,使受刑人得受有利之裁判者而言,若在客觀上就其之真實性如何,尚欠明瞭,非經相當之調查,不能辨其真偽,即與確實新證據之「確實」含義不符,自難採為聲請再審之理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2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民法第487條之1立法理由立法理由乃說明該法條訂立之立法意旨,而台中商銀產業工會章程均係該銀行工會成員之抽象規範,並非具體個案中毋須經過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判決之「確實之新證據」,再審聲請人據此聲請再審,即難謂有理由。另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係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僅行為人係為他人處理事務,即有背信罪之適用可能性,至於係因委任或僱佣契約而為他人處理事務均在所非問,是僱佣人仍是屬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範疇。且依本院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再審聲請人與台中商銀董事長曾正仁間,就背信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論其與台中商銀之間係是委任或僱佣契約,皆為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再審聲請人以其為台中商銀之受僱人,應排除背信罪之適用,核無理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所提之理由或所舉證據,均顯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再審之要件不符,其再審之聲請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9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