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87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被告
- 陳福水
黃銘煌即張輝雄之遺產管理人
陳財俤即吳平治之遺產管理人
張德雄
林 炤(原名:林德和)兼康秀芬之繼承人
林志憲即康秀芬之繼承人
張創勝
王張春花
許淀基
吳繁治
吳邦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陳財悌即吳平治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財俤即吳平治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