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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七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壹萬柒仟零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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