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達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因被告達仁有限公司、戊○○、丙○○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
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B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