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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原告
九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松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3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89年度訴字第3242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所裁判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本院89年度訴字第324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786號、93年度上更㈠字第75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民事判決各一件(以上均為繕本)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影本一件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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