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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原告
華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零玖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柒萬伍仟叁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零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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