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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三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三號

原告
天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起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

一、提出關於得證明系爭消防設備工程及水電工程結算數量之文書。

二、如不能提出前項文書時,應舉出其他證明之證據方法並說明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聯。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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