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衍維律師 右上訴人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叁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捌佰零捌元,上訴人僅繳納壹拾柒萬零柒佰柒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壹 萬捌仟零叁拾叁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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