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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除字第一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吳燁山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安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除字第一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安固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七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大恭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陸仟捌佰元 │RB0二八九五六│  │ │ │司        │行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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