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周玫芳
- 原告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就上 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九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二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四 │ │ │ │ │ ├─┼───────────────┼──────────────┼────┼───┼────┼───┤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 │壹 │玖佰叁拾│ │ │ │ │五 │ │ │貳 │ │ ├─┼───────────────┼──────────────┼────┼───┼────┼───┤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 │壹 │貳佰伍拾│ │ │ │ │三 │ │ │肆 │ │ ├─┼───────────────┼──────────────┼────┼───┼────┼───┤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 │壹 │陸佰柒拾│ │ │ │ │0 │ │ │捌 │ │ ├─┼───────────────┼──────────────┼────┼───┼────┼───┤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 │壹 │柒佰捌拾│ │ │ │ │0 │ │ │柒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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