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除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除字第一四○九號
- 聲請人
- 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陳玲瑜
右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六六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0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 │FA000八九四│││ │司 甲○○│行│││七││├─┼─────────┼─────────┼───────────┼────────┼────────┼──┤│2│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 │FA000九一四│││ │司 甲○○│行│││五││├─┼─────────┼─────────┼───────────┼────────┼────────┼──┤│3│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壹萬伍仟柒佰伍拾│FA000九六0│││ │司 甲○○│行││元│三││├─┼─────────┼─────────┼───────────┼────────┼────────┼──┤│4│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 │FA000八九一│││ │司 甲○○│行│││三││├─┼─────────┼─────────┼───────────┼────────┼────────┼──┤│5│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 │FA000八九二│││ │司 甲○○│行│││五││├─┼─────────┼─────────┼───────────┼────────┼────────┼──┤│6│嘉利廣告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伍仟貳佰伍拾元 │FA000八九三│││ │司 甲○○│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