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七號
- 聲請人
- 陳文章即葳達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六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陸萬叁仟貳佰壹拾│NH九一六六五八│││ │司│分行││元│二││├─┼─────────┼─────────┼───────────┼────────┼────────┼──┤│2│樺臻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陸萬肆仟玖佰玖拾│UA六六0二一三│││ ││分行││伍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