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 聲請人
- 泰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五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泰明企業有限公司王│台北銀行世貿分行 │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捌萬伍仟伍佰柒拾│TW三四一五六五│││ │智弘│││玖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