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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 聲 請 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自立電機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叁佰貳拾│LA0五四二六六│  │ │ │限公司葉安邦   │孝分行      │           │伍元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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