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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

聲請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自立電機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叁佰貳拾│LA0五四二六六│││ │限公司葉安邦│孝分行││伍元│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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