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五號
- 聲請人
- 彰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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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凌茂國際有限公司 │中華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萬零貳佰陸拾貳│AC0六五九四四│││ ││││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