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六號
- 聲請人
- 資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F0~T40┌──────────────────────────────────────────────────────┐│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鉅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台新銀行大安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玖萬柒仟貳佰元 │AE0七九0九六│││ │司趙明真││││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