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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發行公司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四七o九-九,一千股。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七o三o-八,一千股。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八五四七-二,一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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