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
- 聲請人
- 東巨木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榮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申報權利屆滿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8┌──────────────────────────────────────────────────────────┐│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屆滿││號││││ (新台幣) ││日期 │├─┼─────────┼─────────┼───────────┼────────┼────────┼──────┤│1│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零肆佰貳拾貳│GC二七一七三七│九十二年六月││ │陳忠夫│行 │ │元│七│十五日 │├─┼─────────┼─────────┼───────────┼────────┼────────┼──────┤│2│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肆仟叄佰元│GC二七一七三四│九十二年五月││ │陳忠夫│行 │││九 │十五日 │├─┼─────────┼─────────┼───────────┼────────┼────────┼──────┤│3│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壹拾柒萬零貳佰伍│JY八00五五五│九十二年六月││ │司 黃吉盛 │行 ││拾伍元│三│十五日 │├─┼─────────┼─────────┼───────────┼────────┼────────┼──────┤│4│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壹拾貳萬玖仟伍佰│JY八00五四四│九十二年五月││ │司 黃吉盛│行 ││零貳元│七│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