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二一號
- 聲請人
- 調味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瑞輝食品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柒仟伍佰捌拾元 │AY00七六0八│ ││ │司 陳彥彰 │行 │ │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