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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0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謝碧莉張靜女陳芃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0九號

聲請人
詮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蘭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六千二百七十元、發票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TB0000000號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九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未將附表部分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芃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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