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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八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勤綱黃柄縉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八七號

聲請人
逸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辰峰精密工業股份有│北商銀深坑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二萬二千九百五十│0000000 │││ │限公司 張譽譯│││五元 ││││ │ │ │ │ │ │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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