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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二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二0號

聲請人
一拍吉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肆仟貳佰元 │0000000 │ ││ │行 │行 │ │ │ │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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