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六六號
- 聲請人
- 新賀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六三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及同年八月二十日陸續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應准
聲請人所請,宣告其為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勤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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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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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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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僑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陸萬叁仟元 │Z0000000│ │
│ │司孟員嶠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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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崇僑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叁萬柒仟柒佰柒拾肆│Z0000000│ │
│ │司孟員嶠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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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叁萬柒仟柒佰柒拾伍│CH九00七三八│ │
│ │司曾煥盛 │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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