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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六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六六號

聲請人
新賀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述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六三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及同年八月二十日陸續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應准
  聲請人所請,宣告其為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勤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六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崇僑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陸萬叁仟元        │Z0000000│    │
│  │司孟員嶠          │行                │                      │                  │                │    │
├─┼─────────┼─────────┼───────────┼─────────┼────────┼──┤
│2│崇僑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叁萬柒仟柒佰柒拾肆│Z0000000│    │
│  │司孟員嶠          │行                │                      │元                │                │    │
├─┼─────────┼─────────┼───────────┼─────────┼────────┼──┤
│3│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叁萬柒仟柒佰柒拾伍│CH九00七三八│    │
│  │司曾煥盛          │                  │                      │元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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