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
- 聲請人
- 新光紙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正祥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鐘銘鈺 │華泰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貳萬玖仟柒佰柒拾伍│AA二二一0六四│ ││ │ │ │ │元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