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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八八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八八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七五九七││壹│壹仟││├─┼───────────────┼──────────────┼────┼───┼────┼───┤│2│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七五九八││壹│壹仟││├─┼───────────────┼──────────────┼────┼───┼────┼───┤│3│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七五○○││壹│壹仟││├─┼───────────────┼──────────────┼────┼───┼────┼───┤│4│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七五○一││壹│壹仟││└─┴───────────────┴──────────────┴────┴───┴────┴───┘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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