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八八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七五九七││壹│壹仟││├─┼───────────────┼──────────────┼────┼───┼────┼───┤│2│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七五九八││壹│壹仟││├─┼───────────────┼──────────────┼────┼───┼────┼───┤│3│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七五○○││壹│壹仟││├─┼───────────────┼──────────────┼────┼───┼────┼───┤│4│傳達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七五○一││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