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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七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七四號

聲請人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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