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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一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一一號

聲請人
富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本判決不得上訴。┌───────────────────────────────────────────────────────┐│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參萬陸仟捌佰柒拾伍│0000000 │ ││ │陳河東 │限公司敦化分行 │ │元 │ │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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