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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謝碧莉李慈惠李宜娟

  • 當事人
    詹寶珠即立峰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九號 聲 請 人 詹寶珠即立峰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李宜娟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捌仟捌佰貳拾元 │AR八0六一四二│  │ │ │限公司      │路分行      │           │        │二       │  │ ├─┼─────────┼─────────┼───────────┼────────┼────────┼──┤ │2│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叁萬捌仟貳佰貳拾│AR八0六一四二│  │ │ │限公司      │路分行      │           │元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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