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00號
- 聲請人
- 豪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附表編號一、三)、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附表編號二、四、五)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元│VN0三五二一一│ ││ │ │生分行 │ │ │九 │ │├─┼─────────┼─────────┼───────────┼─────────┼────────┼──┤│2│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參仟參佰捌拾肆元 │VN0三五二一二│ ││ │ │生分行 │ │ │0 │ │├─┼─────────┼─────────┼───────────┼─────────┼────────┼──┤│3│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肆萬參仟貳佰元 │VN0三五二一二│ ││ │ │生分行 │ │ │一 │ │├─┼─────────┼─────────┼───────────┼─────────┼────────┼──┤│4│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貳仟壹佰陸拾元 │VN0三五二一二│ ││ │ │生分行 │ │ │二 │ │├─┼─────────┼─────────┼───────────┼─────────┼────────┼──┤│5│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 │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VN0三五二一三│ ││ │ │生分行 │ │ │一 │ │└─┴─────────┴─────────┴───────────┴─────────┴────────┴──┘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