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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00號

聲請人
豪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附表編號一、三)、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附表編號二、四、五)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元│VN0三五二一一│ ││ │ │生分行 │ │ │九 │ │├─┼─────────┼─────────┼───────────┼─────────┼────────┼──┤│2│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參仟參佰捌拾肆元 │VN0三五二一二│ ││ │ │生分行 │ │ │0 │ │├─┼─────────┼─────────┼───────────┼─────────┼────────┼──┤│3│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肆萬參仟貳佰元 │VN0三五二一二│ ││ │ │生分行 │ │ │一 │ │├─┼─────────┼─────────┼───────────┼─────────┼────────┼──┤│4│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貳仟壹佰陸拾元 │VN0三五二一二│ ││ │ │生分行 │ │ │二 │ │├─┼─────────┼─────────┼───────────┼─────────┼────────┼──┤│5│豪阜有限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 │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VN0三五二一三│ ││ │ │生分行 │ │ │一 │ │└─┴─────────┴─────────┴───────────┴─────────┴────────┴──┘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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