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00號
- 聲請人
- 東陽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傳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 │1│東陽鞋業有限公司黃│台灣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參萬柒仟玖佰玖拾│CA四0四0五八│ │ │ │傳生 │ │ │ │伍元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