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三號
聲 請 人
精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