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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黃柄縉

  • 當事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號 聲 請 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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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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