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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壹 │壹仟 │ ││ │ │九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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