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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三號

聲請人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億燈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元│QA七五五一二四│ ││ │洪敏惠 │ │ │ │五 │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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