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六四號
- 聲請人
- 齊綾彩色印刷製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崇崴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一○號公示催告裁定,並未依公示催告裁定內容登載於新聞紙,此有卷附報紙足參,視同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故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