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三號
- 聲請人
- 信誼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七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貳拾伍萬元 │AK四七一二六0│ ││ │限公司劉先覺 │ │ │ │一 │ │├─┼─────────┼─────────┼───────────┼─────────┼────────┼──┤│2│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貳拾伍萬元 │AK四七一二六0│ ││ │限公司劉先覺 │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