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九九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勤智企管顧問有限公│台新銀行古亭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肆萬元│KT一0一三八0│││ │司 楊智為││││五││├─┼─────────┼─────────┼───────────┼────────┼────────┼──┤│2│勤智企管顧問有限公│台新銀行古亭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柒萬貳仟貳佰陸拾│KT一0一二七七│││ │司 楊智為│││貳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