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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三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玉山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玖仟肆佰伍拾元 │AE三四八七九二│││ │公司柯孫正││││九││├─┼─────────┼─────────┼───────────┼────────┼────────┼──┤│2│空間新象設計工程有│台北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貳萬貳仟伍佰元 │HP三0四三七二│││ │限公司謝坤學││││七││├─┼─────────┼─────────┼───────────┼────────┼────────┼──┤│3│伊萊室內裝修設計工│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貳萬叁仟元│AA四三0四七九│││ │程有限公司劉貫中 │行│││八││├─┼─────────┼─────────┼───────────┼────────┼────────┼──┤│4│伊萊室內裝修設計工│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壹萬捌仟元│AA四三0四七八│││ │程有限公司劉貫中 │行│││三││└─┴─────────┴─────────┴───────────┴────────┴────────┴──┘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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