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除字第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除字第七三○號
- 聲請人
- 仕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六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德侑股份有限公司黃│第一商銀中山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叁拾伍萬肆仟叁佰│0000000 │││ │忠臣│││柒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