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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仲執字第一二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仲執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正新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財
代 理 人 廖國昌律師
相 對 人
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朴
右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九十一年仲聲忠字第九四號仲裁和解書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第三項所載:「仲裁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依兩造間之書面仲裁合意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並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作成九十一年仲聲忠字第九四號和解書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按仲裁和解書所示為給付,為此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仲裁判斷書為證。

二、經核本件並無仲裁法第三十八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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