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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洪于智
  •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詹碧蓮、葉鈞耀

  • 原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法人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三四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被   告 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碧蓮 被   告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段二三 八號,被告甲○○住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段二三八號,依民事訴訟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雖被告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 司設在台北市○○區○○路一九二號十一樓,被告乙○○住在台北市○○區○○ 路一九二號十一號,非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惟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條前段),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均有管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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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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