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長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弄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月字第九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等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請求命債權人就其欲保全執 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惟查,相對人已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九十二年 訴字第三八0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有起訴狀繕本在卷可稽,相對人請求本院再命 債權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