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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陳芃宇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品特企業有限公司升翌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品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升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一六0號假處分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一六 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 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 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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