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芃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品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升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一六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一六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陳芃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