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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
乙○○
即債權人
送達代收人 孫建國律師
即債權人
號八樓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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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設台北市○○街一三三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七五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七五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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