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林鼎翔即志鴻工程行 相 對 人 蔡商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五三一號假扣押裁定撤 銷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五三一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