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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五○六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老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老家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全字第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接獲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亥字第一二一三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命令,甚為訝異,因聲請人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云云。惟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扣押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惟其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即已對聲請人提起給付扣押款之訴,現由本院台北簡易庭審理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一八六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足見該假扣押之本案已經繫屬法院,即債權人並無迄未起訴可言,從而,債務人之聲請即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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