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五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五四八號
- 債務人
- 方若芸即喜達商行
- 債權人
-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本仁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B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