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五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五四八號 債 務 人 方若芸即喜達商行 債 權 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本仁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為保全 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一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