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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五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林勤綱

  • 當事人
    方若芸即喜達商行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五四八號 債 務 人 方若芸即喜達商行 債 權 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本仁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為保全 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一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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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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