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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九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
六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臺北縣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六十五年全字第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本院九十一年全聲字第一二五號裁定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五日送達相對人即債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即債權人雖曾於同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嗣於同年四月八日撤回起訴,此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全聲字第一二五號民事卷核閱屬實。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應認債務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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